工信部王卡联通用户给力

老用户要求转联通王卡被拒,工信部也不给力喽

网络资讯 2023-01-19 21:31:23 11

导读

推动完善资费公示制度,要求电信企业“清单式”公示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

以下内容只代表本人观点,发出来给大家个思路看看娱乐一下。

只风光了三天的联通王卡套餐直接下架,8月20日我在本地营业厅给媳妇开了个新卡,然后打10010要求老用户转这个套餐被拒,投诉后第二天客服告诉我20日已经下架,我打的晚了,我当然不服啊,直接工信部投诉了一波,结果没有任何作用,联通回电还是老样子,活动已结束。我要求公示该活动具体内容和截止时间,客服就只会反复说公司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不管你到哪里投诉都是一样的。没办法,只能举报到国家xin fang局了,看看接下来联通公司还能怎么解释。福娃们还有啥渠道能搞的提出来让我试试,没啥,就是玩玩玩看看,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呗。


我自己的研究出来的举报理由,福娃们看看还有啥法规耐娑一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第二条: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第二条: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第三条: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dai--li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关于开展深入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19〕94号)第二点第十条:进一步规范套餐设置。督促电信企业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确保降费实实在在,消费者明明白白。推动完善资费公示制度,要求电信企业“清单式”公示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减少在售套餐数量,2019年在售套餐数量较2018年底减少15%,鼓励电信企业在部分地区开展“业务单价+使用折扣”阶梯定价资费试点。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严禁限制老用户选择新套餐等行为,切实增强用户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