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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讯 2023-01-19 22:13:30 10

导读

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10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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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车主冤死了


北京顺义一司机获刑十年四个月

2022-08-20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司机徐某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便超过前车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前车驾驶员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但超车未果,想要并回正常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想要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阻碍方某并贤娆导致方某车辆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一死三伤。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10年4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25分,被告人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方某驾车载被害人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之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方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谢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临时伤鉴不低于轻伤一级,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10年4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刑法》第115条,行为人以放火、决水、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侧重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等手段导致的危险程度相当,行为人实施危险方法后危险具有紧迫性和不可控性,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方法后,距离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后无法对危险状态的发生和进展进行控制。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于当日上午八点多,在公共道路上超速竞驶,在明知对向车道来车的情况下仍然阻碍被害人方某驶回正常车道,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备可能性和高度盖然性,且徐某无法控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和进展(如来往车辆数量、车辆碰撞程度、人员死伤等情况)。